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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j9九游会山一单位无证夜间施工群众投诉后仍未停工被立案查处!

发布时间:2023-05-30 人浏览

  j9九游会11月4日22时许,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厢中队晚间值班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称,辖区主干道路面中间

  施工单位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进行道路电力电缆作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立即停止施工。

  但于当晚23时许j9九游会,中队再次接到110联动派件,称该处作业依然未按要求停工,执法队员再次赶往现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开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施工单位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次日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现场施工工程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在当日22时后进行夜间施工,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j9九游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清楚,虽然施工单位称是因为工程工期紧的需要,事后也补了一张该施工是重点工程字样的说明,但执法机关认为在现场执法人员首次责令停止施工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该无证夜间施工的行为严重干扰到周围居民的夜间休息安宁,造成群众第二次投诉,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侵害,因此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中首先明确「夜间」是指晚22时至次日晨6时。

  其次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定义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并未对建筑施工的含义进行界定j9九游会。但是具体施行中市政类施工、绿化园林类施工、电信、电力管道施工等,如使用产生噪声的机械机具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作业的,需要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结合以上规定,本案中施工单位是进行的绿化园林类的电力电缆作业,而且是在本辖区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是需要向萧山区环保局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但是除了紧急抢修抢险作业外,后两者依然还是需要施工单位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根据对法条的反向解释,除了这三种情形外,是绝对禁止夜间施工;而且只有紧急抢修抢险作业一种情形,可以在现场没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施工。

  结合以上规定,本案不属于以上三种例外情况,虽然施工单位补充的说明是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这「工期紧」的重点工程无法取代公共利益优先性。反而更应当带头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进行文明施工,做好表率作用,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结合《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j9九游会。可见,处置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施工的行为,在认定事实后,可以给施工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的改正机会。

  结合本案,执法人员现场在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进行施工后,要求其停止施工,若当事人按要求即时停止,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其不予罚款,而向投诉人进行解释;但是当事人认为工期紧张而置之不理,并以重点工程当挡箭牌,引起群众重复投诉,执法机关并不认定是合法行为的依据,因而进行立案查处。

  现场建设施工情况不会千篇一律,需要执法人员更专业的理解与适用法律,根据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做到执法让公权温情、让私权尊严。当然在立法和执法环节,对建筑施工的解释j9九游会、测试噪音的分贝、生产工艺要求的认定、各部门联动衔接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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